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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自然資源和城建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fā)《武漢市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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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武漢市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予以印發(fā),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武漢市自然資源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武漢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1月20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統(tǒng)一武漢市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根據(jù)《民用建筑通用規(guī)范》(GB55031-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GB/T50353-2013)和《房產(chǎn)測量規(guī)范》(GB/T17986-2000)等規(guī)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各項建設工程在建筑設計、規(guī)劃許可、規(guī)劃條件核實、房產(chǎn)交易、不動產(chǎn)登記等管理中涉及的建筑面積計算,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

第二章 建筑面積計算一般規(guī)定

第三條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按照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特殊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積計算按照相應具體條款執(zhí)行。

第四條 總建筑面積應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應分別計算。

(一)室外設計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室外設計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二)當室外設計地坪位于建筑空間的中間時,若該建筑空間的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坪的高度滿足地下室、半地下室要求的,應計入地下建筑面積;反之,則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設計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應超過3.0米。

對于室外設計地坪為坡地的情況,建筑空間的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坪的高度應以平均高度計算。

(三)建設項目室外設計地坪應當結合現(xiàn)狀地形,與城市道路標高合理銜接。室外設計地坪標高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或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的要求??刂菩栽敿氁?guī)劃、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均未明確規(guī)定的,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坪標高以周邊緊鄰的最低道路中心線標高為基準。

第五條 永久性結構的建筑空間,有永久性頂蓋、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在2.2米及以上的,應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建筑面積:

(一)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間按全面積計算:

1.有圍護結構、封閉圍合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無圍護結構、以柱圍合,或部分圍護結構與柱共同圍合,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柱或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二)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間按1/2面積計算:

1.無圍護結構、單排柱或獨立柱、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2.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無柱、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第六條 本規(guī)則中建筑面積除有特殊規(guī)定外,在規(guī)劃管理環(huán)節(jié)均為計容建筑面積。

第三章 各類建筑空間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定

第七條 建筑物主體空間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設備層、結構轉換層

1.設備層、結構轉換層的建筑面積按照其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按照國家規(guī)范要求整層設置、結構層高不大于該建筑標準層結構層高的設備層、結構轉換層建筑面積,整層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非整層設置的,僅供設備層、結構轉換層使用的樓(電)梯間、前室(合用前室)并入設備層、結構轉換層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不符合的,樓(電)梯間、前室(合用前室)則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二)避難層

1.避難層的建筑面積按照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按照國家規(guī)范要求整層設置、結構層高不大于該建筑標準層結構層高的避難層建筑面積,整層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避難層兼作設備層的,其層高在該建筑標準層結構層高基礎上增加不超過1.5米的,整層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非整層設置的,僅供避難層使用的樓(電)梯間、前室(合用前室)并入避難層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不符合的,樓(電)梯間、前室(合用前室)則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三)架空層

1.建筑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筑物吊腳架空層按照其頂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建筑物整層架空的層高不應小于4.2米,凈高不應小于3.6米,并作為休閑、綠化景觀使用。其中,建筑物首層作為架空層的,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樓(電)梯間、前室(合用前室)等空間除外);二層以上作為架空層的,整層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3.建筑物中局部架空的開敞面積不得少于該層建筑面積的50%,且作為休閑、綠化景觀使用的,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樓(電)梯間、前室(合用前室)等空間除外)。

4.依托架空層設置的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按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計算。

(四)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按照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按照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五)建筑物室內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井、煙道等垂直通道并入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

(六)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在2.2米及以上的建筑空間計算全面積。建筑物頂部因造型需要設置開敞的、未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面構架,不計算建筑面積。

(七)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建筑空間計算全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按照看臺結構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按照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八)建筑物形態(tài)的立體書庫、立體倉庫,有圍護結構的,按照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按照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無結構層的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有結構層的按照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

第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照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設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停車、設備用房、人防及設施用房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在滿足機動車停車位數(shù)量的基礎上,依托地下室設置的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按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計算。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按照其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計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三)服務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類井道(包括采光井)按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計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計入地上建筑面積。

(四)單獨設置的僅作為人行出入功能的樓(電)梯間,按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計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計入地上建筑面積。

第九條 圍護結構傾斜的建筑空間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傾斜、弧狀等非垂直墻體(或圍護物)的建筑空間,結構層高在2.2米及其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墻體(或圍護物)向外傾斜的,超出底板外沿的,按照墻體(或圍護物)底部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墻體(或圍護物)向內傾斜的,按照距底板層高2.2米及其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條 結構板、結構聯(lián)系梁、防火挑檐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建筑物確因結構和消防安全需要搭建的結構板、結構聯(lián)系梁、防火挑檐,具有相應資質圖審機構出具審查意見的,不計算建筑面積;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并入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 走廊、檐廊、挑廊、連廊和架空走(通)廊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與房屋相連有頂蓋的走廊、檐廊、挑廊、連廊和架空走(通)廊,有圍護結構的,按照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有柱或圍護設施的,按照其柱或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無圍護設施和圍護結構、或無頂蓋的,不計算建筑面積。當頂蓋不能完全覆蓋圍護設施時,頂蓋寬度在0.6米以上的,按照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頂蓋寬度在0.6米以下或者頂蓋為鏤空的,不計算建筑面積。

(二)建筑主體結構內外相通的走廊、連廊和架空走(通)廊,應按照本條第(一)項分段計算。局部樓層設有與室內不相通的外連廊、走廊、挑廊和架空走(通)廊,視為房屋的裝飾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三)地面樓層連接項目內各棟建筑物或獨立設置的開放式風雨連廊,按照其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計算。

第十二條 門斗、門廊、雨篷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門斗按照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二)門廊按照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三)有柱雨篷(包括獨立柱雨篷、多柱雨篷、墻體支撐雨篷)按照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無柱雨篷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十三條 立體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立體停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按照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按照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有結構層的按照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無結構層的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立體停車庫中的升降空間(車庫電梯井),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棚結構建筑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二)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自行車棚(含電動自行車棚)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十五條 樓梯、臺階、前室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建筑物內部樓(電)梯井,按照其在各樓層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當建筑物內有層高達到或超過兩個自然層的空間,穿越其中的樓(電)梯間,若不相鄰局部樓層,按一層計算。

(二)住宅室內樓梯上下行之間中空部位按照自然層層數(shù)計算建筑面積。住宅配套用房、商業(yè)、辦公、廠房等室內樓梯、扶梯、旋轉樓梯、回形樓梯等梯間中空部位,中空部位短邊或直徑在0.35米以上的,除底層外,其余各層中空部位不計算建筑面積;在0.35米以下的,按照自然層層數(shù)計算建筑面積。

(三)同時服務于兩側不同層數(shù)房屋的樓梯,以層數(shù)多的一側為準計算樓梯的層數(shù)。

(四)室內的單跑樓梯(含步梯、扶手電梯)按照所在的自然層計算;跨越多層的,按照各自然層分段投影計算。

(五)室外樓梯無論是否有頂蓋,其建筑面積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層,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六)樓梯已計算建筑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計算建筑面積。樓梯最上層無頂蓋的,最上層樓梯不計算面積,其底板視為下一層樓梯的頂蓋。樓梯下、坡道下等類似坡屋頂建筑空間按照第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計算。

(七)室外臺階不計算建筑面積,但其下方空間可利用的,按照第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計算。

(八)樓(電)梯前室(合用前室),按照其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六條 幕墻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嵌合于房屋橫梁上的玻璃、金屬等材料形成的幕墻,按照橫梁外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以橫梁厚度計算外墻體的墻厚。

(二)懸掛于結構墻體之上,起裝飾作用的玻璃、金屬、石材及其它材料幕墻等,按照結構墻體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三)懸掛式起圍護作用的幕墻,室內樓、地板面上無論是否設置圍護,均按室內樓、地板外沿或結構梁外沿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四)同一樓層同一面外墻既有結構墻體又有幕墻且相互不重疊時,按照結構墻體及幕墻形式確定各自邊界計算。

第十七條 落地櫥窗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附屬在建筑物外墻的落地櫥窗,按照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八條??屋面上建筑空間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屋頂?shù)臉翘蓍g、水箱間、電梯機房和設備用房等,按照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二)屋頂水箱與屋面之間的隔層,有圍護結構的,按照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三)屋頂僅供檢修使用的室外樓梯,不計算建筑面積。

(四)屋頂電梯機房下方設有的緩沖層,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十九條 變形縫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并入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與室內不相通的,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二十條 每套住宅陽臺、景觀陽臺的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超過單套套內建筑面積的25%,其中景觀陽臺的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單套套內建筑面積的10%;設備平臺、飄窗的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超過單套套內建筑面積的10%。以上建筑空間之間不得相互嵌套。

(一)陽臺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1.住宅、老年公寓、宿舍的套內陽臺建筑面積按照其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不符合以下規(guī)定之一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進深不大于2.4米;

(2)進深與相鄰功能空間進深的比例不超過2:3;

(3)至少有一個完整邊為臨空面。

2.除住宅、老年公寓、宿舍的陽臺外,其他建筑的陽臺,封閉的,按照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封閉的,按照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陽臺與其上蓋相距四個以上樓層的,視作無頂蓋陽臺,不計算建筑面積;上蓋寬度在0.6米以下或者頂蓋為鏤空的,不計算建筑面積。

(二)每套住宅可設置1處景觀陽臺。景觀陽臺建筑面積按照其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不符合以下規(guī)定之一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進深不大于3.6米;

2.進深與相鄰功能空間進深的比例不超過2:3;

3.至少有一個完整邊為臨空面,緊鄰臨空面布置綠化。

(三)飄窗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飄窗應突出外墻面,作為墻面的一部分,不應有樓層樓(地)板的延伸,滿足采光的基本要求。窗臺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上,或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結構凈高在2.1米以下,且外墻墻體結構外邊線至飄窗圍護結構外邊線距離不超過0.6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四)空調室外機擱板、設備平臺可以分散或合并設置,其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1.空調室外機擱板

(1)住宅每個空調室外機擱板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且水平投影總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居室個數(shù)時,不計算建筑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利用陽臺空間設計的空調機位,若有圍護物隔斷的,且建筑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則空調機位的空間不計算建筑面積;若無圍護物隔斷的,則空調機位的空間按陽臺的規(guī)定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陽臺的建筑面積。

(2)非居住建筑中用于放置分體式空調外機的空調室外機擱板寬度不應大于0.9米且不與建筑空間相連通,如超出上述規(guī)定,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2.設備平臺

(1)每套住宅可設置1處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的集中設備平臺,其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非居住建筑用于放置模塊式中央空調外機等的設備平臺應集中設置,其水平總投影面積每層不大于10平方米/1000平方米建筑面積(指該層建筑面積,建筑面積小于1000平方米時按1000平方米計,大于1000平方米時按每200平方米為單位同比例增加設備平臺面積),且設備平臺最大總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同時沒有另行設計分體式空調外機擱板或其他形式的中央空調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二十一條 工業(yè)(化工)建筑物及設施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圓形建筑物按照實際投影面積計算。

(二)儲罐區(qū)按照防火堤軸線或圍堰最外邊計算,未設防火堤的儲罐區(qū),按照成組設備的最外邊緣計算。

(三)天橋、棧橋按照其外壁投影面積計算。

(四)外管廊架空敷設的按照管架支柱間的軸線寬度加1.5米乘以管架長度計算,沿地面敷設的按照其寬度加1.0米乘以管線帶長度計算。

(五)工藝裝置按照其鋪砌界線計算。

(六)露天堆場按照其堆場實際地坪面積計算。

(七)露天設備按照其設備場地鋪砌范圍計算。

(八)建筑物、化學反應裝置、容器裝置等設施層高超過8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第二十二條 下列空間與部位不計算建筑面積:

(一)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小于2.2米的建筑空間。

(二)無頂蓋的建筑空間。

(三)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上的裝飾、遮陽等構(配)件。

(四)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間。

(五)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間。

(六)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七)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制樓梯和鋼筋砼懸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樓梯。

(八)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以及既有建筑增設的電梯。

(九)非化工企業(yè)用地內的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液體儲罐(含油(水)罐、氧氣罐、氮氣罐等)、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和防爆波電纜井等構筑物。

(十)地鐵、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設施出地面的排氣通道(井、口部)、房屋突出屋面獨立設置的通風井、排氣井等。

(十一)屋頂上的水箱或儲水池。

(十二)活動建筑物、臨時建筑物。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橋、高架橋和高架橋的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建筑物。

(十三)不形成建筑空間,起隔熱作用的悶頂層。

(十四)通過夾層且夾層不能直接使用的樓(電)梯間、井道等垂直通道。

第四章 建筑面積計算特殊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居住類項目在滿足建筑間距、退讓和日照等技術規(guī)定,不突破規(guī)劃設計條件限定的建筑高度基礎上,按要求配建的配套服務設施符合以下規(guī)定之一的,可給予免計容獎勵。

(一)按規(guī)定建設的養(yǎng)老用房、社區(qū)服務用房,物業(yè)管理用房、配電房、開閉所、消防控制室、小型(建筑面積不大于400平方米)或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泵房、垃圾房、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在不超過配建標準或設計標準10%的情況下,可給予免計容獎勵;超出部分按規(guī)定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二)依托首層架空層、地下空間等局部設置的健身房、游泳池、公共會客室、住區(qū)食堂、住區(qū)圖書館等配套服務設施。

(三)用地沿街設置的不超過2處且嵌入快遞收寄、老幼活動、文化藝術、會客交流等便民服務功能的公共景觀(服務)大堂,其總建筑面積不大于300平方米的部分,可給予免計容獎勵;超出部分按規(guī)定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第二十四條 建筑場地整體抬高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結合現(xiàn)狀地形和城市景觀,場地整體抬高高度(室外設計地坪至結構頂板的垂直距離)不超過4.5米(不含覆土層),作為停車(停車功能的面積應不小于抬高層水平投影面積的60%)、設備用房及設施用房使用的部分,其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或局部功能符合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按第二十三條計算。教育類建筑局部作為公共活動空間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原始場地高差大于4.5米時,整體抬高面層頂板標高不得高于原始場地標高最高點。建筑場地整體抬高面層以上的建筑應劃分為多棟,以整體抬高面層以上建筑的基底面積計算建筑密度。

第二十五條 建筑公共開放空間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為滿足消防或公眾通行需要而專門設置的與市政(小區(qū))道路連通且穿越建筑的通道,按照其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二)建筑物底層作為社會性公共通行無圍護結構的檐廊、走廊、挑廊等,按照其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按第十一條第(一)項計算。

(三)公共建筑底層開放的公共通道,其凈寬在4.0米以上且梁底凈高在4.0米以上的建筑物通道,按照其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第二十六條 特殊層高建筑空間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居住建筑

1.住宅(含老年公寓)結構層高不低于3.0米且不超過3.6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結構層高超過3.6米的,層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計算),其計容建筑面積加計一層計算。

2.住宅的起居室、餐廳可設置1處通高,其通高高度不大于2個自然層層高、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單套套內建筑面積的25%,該通高部分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符合本目前述規(guī)定的,按照本條第(一)項第1目規(guī)定計算。

3.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層高,應當依據(jù)其所在樓層的主要功能層高予以控制。

(二)辦公建筑

辦公(含旅館)建筑結構層高不超過4.5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結構層高超過4.5米的,層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計算),其計容建筑面積加計一層計算。

(三)商業(yè)建筑

商業(yè)建筑結構層高不超過6.0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結構層高超過6.0米的,層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計算),其計容建筑面積加計一層計算。

(四)工業(yè)、倉儲建筑

工業(yè)廠房、倉儲用房等建筑結構層高不超過8.0米的(特殊使用功能、工藝要求需要的除外),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結構層高超過8.0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五)特殊功能的公共建筑和建筑空間

1.住宅、辦公、商業(yè)建筑中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廳、會議廳、宴會廳、多功能廳、中庭、采光廳等建筑空間,不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結構層高和面積控制,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電影廳(院)、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學校、醫(yī)院等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功能的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樓層與建筑空間,其建筑層高符合相關規(guī)范要求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供水、供電、供氣和加油加氣站等公用設施建筑,其設備用房按工藝要求需要確定相應建筑層高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他附屬用房建筑面積按照辦公建筑計算。

(六)其他確因使用功能、工藝要求和設備安裝時對結構層高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功能建筑空間和樓層,在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二十七條 裝配式建筑及星級綠色建筑的獎勵建筑面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則中“以上”、“不超過”、“不大于”,包括本數(shù);“以下”、“超過”、“不小于”,不包括本數(shù)。本規(guī)則中未明確表述的均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本《規(guī)則》執(zhí)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要求發(fā)生變化,按上級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則》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漢市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武自然資規(guī)規(guī)〔2022〕1號)同時廢止。

附錄

名詞解釋?

1.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構筑的空間和實體,供人們生產(chǎn)、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

2.構筑物,是指為某種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一般不直接提供人們在其內部進行生產(chǎn)和生活活動的工程實體或附屬建筑設施。

3.建筑面積,是指建筑物(包括柱、墻等支撐體和圍護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包括附屬于建筑物的室外陽臺、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的面積。

4.建筑空間,是指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5.主體結構,是指建筑物中由組成結構的梁、板、柱等主要構件相互連接而構成的,接受、承擔、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lián)系的構造。

6.圍護結構,是指圍合建筑空間的墻體、門、窗等。

7.圍護設施,是指建筑物中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8.建筑基底面積,是指各類建筑外輪廓的垂直投影線面積。

9.層高,是指建筑物各層之間以樓(地)面面層(設計完成面)計算的垂直距離,屋頂層由該層樓面面層(設計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結構面層或至坡屋頂?shù)慕Y構梁頂與外墻結構面延長線的交點計算的垂直距離。

10.結構層高,是指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11.結構凈高,是指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12.自然層,是指按樓(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

13.標準層,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樓層。

14.夾層,是指建筑物自然層內未形成完整樓層結構但屬于建筑物整體結構的局部樓層。

15.架空層,是指建筑物中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系統(tǒng)的開敞樓層。

16.設備層,是指建筑中其有效面積全部或大部分用來布置設備的樓(地)面層。

17.避難層(間),是指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18.避難兼設備層,是指建筑內利用避難層設置的兼具消防避難和布置設備管道等功能的樓層。

19.結構轉換層,是指建筑物某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類型與形式,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轉換。

20.地下室,是指房間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坪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建筑層高的1/2者。

21.半地下室,是指房間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坪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建筑層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22.室外設計地坪,是指設計時根據(jù)原始現(xiàn)狀地形地貌標高和建筑的功能需要所制定的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的室外地坪標高。

23.室內走廊,是指建筑物內的水平交通空間。

24.室外走廊,是指建筑物外的開敞水平交通空間。

25.架空走(通)廊,是指專門設置在建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筑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6.檐廊,是指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7.挑廊,是指挑出建筑物外墻的水平交通空間。

28.前室,是指設置在房屋、樓電梯間等空間前的,用于分配、緩沖人流的建筑過渡空間,包括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等設施。

29.門斗,是指建筑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30.門廊,是指建筑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31.落地櫥窗,是指突出外墻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32.飄窗(凸窗),是指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窗戶。

33.陽臺,是指附設于建筑物外墻,可供人們活動的空間,設有安全防護措施。

34.景觀陽臺,是指附設于建筑物外墻,可種植綠化的空間,設有安全防護措施。

35.陽臺臨空面,是指陽臺直接面向室外空間、無實體結構遮擋的部分。

36.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37.設備平臺,是指供空調外機、熱水器組等設備擱置和檢修空間。

38.露臺,是指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臺。

39.臺階,是指聯(lián)系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40.樓梯,是指由連續(xù)行走的梯級、休息平臺和維護安全的欄桿(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托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41.室外樓梯,是指位于建筑物外墻外側,依建筑物外墻體(或外走廊)建設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室外開敞建筑部件。

42.天井,是指被建筑物圍合的露天空間,主要用以解決建筑物的采光與通風。

43.變形縫,是指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44.景觀(服務)大堂,是指居住用地沿街設置的小區(qū)入口,通過藝術化處理營造歸家儀式感,兼具基礎接待功能的復合型公共空間。

45.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是指房屋基本單元固定界限范圍內水平投影面積,包括房屋的套內使用面積、墻體面積、陽臺面積、景觀陽臺面積、設備平臺面積、飄窗面積等。

46.宿舍,是指學?;驒C關、企業(yè)等供學員或職工及其家屬住宿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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