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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委評標評錯了,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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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8-02-07 13:45【

近日,廣東省財政廳印發(fā)了數條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10名評審專家進行警告,并處以每人2000元的行政處罰。據了解,廣東省財政廳11月處罰的這10名評審專家分別來自兩個評審項目,分別是廣東省主要河道圍堤典型險段整治技術指引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一)與廣東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tǒng)計專項調查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二)。

從廣東省政府采購網上注意到,項目一中被處罰的5名評審專家均是由于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審標準打分,對某供應商應得10分的三項內容(分別是某資格證書應得3分;財務狀況應得2分;相關企業(yè)信用等級證書應得5分)評審為5分;項目二中的5名評審專家也是因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審標準進行打分,而受到處罰。

這10位評審專家的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相關內容。記者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梳理后發(fā)現,《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以下為廣東省財政廳評審專家行政處罰公告的部分原文——


粵財罰〔2017〕34號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

身份證號碼:**********

本機關對你參與評審的“廣東省主要河道堤圍典型險段整治技術指引”項目(采購項目編號:440000-201607-197026-0008)中存在的違法行為,經依法調查,認定主要違法事實及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2016年8月30日,你參與了“廣東省主要河道堤圍典型險段整治技術指引”項目(采購項目編號:440000-201607-197026-0008)的評審活動。該項目投標人廣東省水利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標明該院獲得甲級工程咨詢資質(水利工程),按招標文件評審標準應得3分;該院提供了廣東至正會計師事務所出具2013至2015年審計報告,財務狀況顯示2013、2014、2015年均盈利,按招標文件評審標準應得2分;該院提供了中國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協(xié)會頒發(fā)的AAA+級“企業(yè)信用等級證書”,按招標文件評審標準應得5分。按招標文件評審標準上述3項該投標人應得10分,但你在評審中對投標人上述3項評審內容評為5分。

綜上,本機關認為,你在參加上述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決定對你作出警告,并處2000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你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附《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所載內容,到有關銀行繳納罰款。

三、權利告知

你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11月23日


粵財罰〔2017〕33號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

身份證號碼:**********

本機關對你參與評審的“廣東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tǒng)計專項調查”項目(采購項目編號:GD-201605-197017-0003)中存在的違法行為,經依法調查,認定主要違法事實及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2016年6月16日,你參與了“廣東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tǒng)計專項調查”項目(采購項目編號:GD-201605-197017-0003)的評審活動。該項目投標人廣東粵源水利水電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fā)的連續(xù)十年“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yè)”證書,按招標文件評審標準應得3分;提供了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出具的AAA級“資信等級證書”(且在投標截至日前仍在有效期內),按招標文件評審標準應得3分。按招標文件評審標準上述2項該投標人應得6分,但你在評審中對投標人上述2項評審內容評為3分。

綜上,本機關認為,你在參加上述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決定對你作出警告,并處2000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你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附《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所載內容,到有關銀行繳納罰款。

三、權利告知

你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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