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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遇到資格審查錯誤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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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9-07-22 11:19【

項目概述

某地采購代理機構受人委托,對一大樓空調(diào)供貨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有7家供應商下載了招標文件,投標截止前,共有6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開標后,采購人依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對6家供應商進行了資格審查(后審)。其中A公司因未提供安裝資格證書,B公司因未按要求提供被授權人身份證,資格審查都不予通過。

采購代理機構

經(jīng)評標委員會評審等程序后,C公司最終中標。中標結果公告發(fā)布后,A、B兩家公司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告知其未中標理由,經(jīng)辦人員告知了其原因。第二天,集采機構收到A公司對中標結果的質(zhì)疑,理由是本公司投標文件中遞交了有效的安裝資格證書,資格審查不予通過違法,要求重新改正和重新評審。

經(jīng)核查,A公司確實在投標文件中遞交了有效的安裝資格證書,只是放的位置不容易被注意到,采購人進行資格審查時疏忽,未發(fā)現(xiàn)其已經(jīng)遞交。

集采機構收到質(zhì)疑后,對如何處理本案產(chǎn)生了分歧。

一方意見是:依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和其他相關法規(guī),對于資格審查錯誤,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救濟途徑,資格審查錯誤不屬于重新評審的范疇,如果需要改正,那么必然會進入重新評審環(huán)節(jié),但重新評審沒有法律依據(jù)。

另一方意見是:采購人出現(xiàn)資格審查錯誤時的處理原則,應當是在“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前提下遵循“有錯必糾”原則,依據(jù)87號令第七十八條:責令采購人改正。而采購人因法律規(guī)定無法直接履行改正義務的,應當由有權行使改正義務的評標委員會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因此重新評審未嘗不可。

問題引出

資格審查出現(xiàn)錯誤問題是否應該重新評審?

若出現(xiàn)“資格審查認定錯誤”情形究竟該如何處理?

點評分析

政府采購中,資格審查不予通過就如同判了投標供應商“死刑”。87號令第四十四條授權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負責資格審查工作,體現(xiàn)了采購人的主體責任,但是資格審查也存在產(chǎn)生錯誤的可能性,那么發(fā)生錯誤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資格審查錯誤不屬于重新評審的四種情形之一。

87號令將資格審查工作交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進行,如果資格審查認定錯誤,不應屬于評委會評審出現(xiàn)的錯誤,不是評委會的責任,所以,資格審查錯誤的糾正不在評委會重新評審的職責內(nèi)。87號令第六十四條只列舉四種情形可以組織重新評審,“資格審查認定錯誤”的情形也不在其中。

資格審查認定錯誤的糾錯救濟機制存在法律依據(jù)不明晰狀態(tài)。如果按政府采購一般的救濟程序進行處理的話,則將會出現(xiàn)如下悖論:如果依據(jù)87號令第七十八條,責令采購人改正,那么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改正資格審查錯誤后,勢必要對被誤判的投標人重新進行評審打分,則評審委員會進入重新評審環(huán)節(jié),這樣在事實上又將“資格審查認定錯誤”納入了重新評審的情形范圍之內(nèi)。

那么,誰該對資格審查認定錯誤問題負責呢?

87號令將資格審查交由采購人或是代理機構負責,是按還權采購人的理念來設計的,有權就需有責,權責應該對等。

政府采購實踐中,資格審查認定錯誤引發(fā)的結果可能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可能影響評標結果。被錯判的投標人進入評審環(huán)節(jié)后可能中標,改變中標結果。二是本應當采購失敗而繼續(xù)評審。本不該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被通過,可能致使有效標不足3家的變?yōu)?家。三是不影響中標結果。即使錯判,該供應商也不可能中標,不會導致權益受損的情形。

如果誤判影響中標結果了,本應中標的投標人因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認定錯誤,未能進入評審環(huán)節(jié)而失去了本應中標的機會,發(fā)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包括本應取得政府采購合同而得的收益和因此付出的投標成本,那么,因此產(chǎn)生的投標成本損失和原本獲得的收益應當誰來負責呢?

其實,有錯必糾是基本法律原則。

如果單獨看87號令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采購人資格審查錯誤的情形,的確不是重新評審的法定情形。從87號令第七十八條看,如果改正,且不影響結果的公平公正,就必然涉及重新評審。對于這一矛盾的處理有兩個原則:一是,“有法條依法條,無法條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二是,拋開文字釋義法,用系統(tǒng)解釋法將法條置于整個立法目的、立法原則、立法背景等角度來考慮,探尋問題的本源。

因此,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作為一項基本法律原則,政府采購同樣適用。雖然相關法律程序并未明確規(guī)定,但在采購實踐中,資格審查錯誤糾錯是必須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三公”原則,對資格審查中被誤判的投標人進行“重新評審”從法理上說也是應該的,否則將與“三公”原則和結果導向的理念相背離,也將影響政府采購的效率和公信力。

從法理上講,根據(jù)“誰生病誰打針”的原則,建立“誰出錯,誰糾正、留痕、擔責”的糾錯機制,賦予相關機構和人員資格審查權利的同時,也責之以糾錯擔責之義務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根據(jù)《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是在重新評審之列的。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六十四條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jīng)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jīng)復核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zhì)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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