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號令修訂征求意見稿呈現(xiàn)四大亮點
為讓《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盡快落地,財政部日前公布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筆者根據(jù)個人理解對《修訂草案》的主要亮點進行解析。
一、《修訂草案》打破了“招標迷信”的傳統(tǒng)觀念
公開招標一直以來是公共采購領域最受歡迎,并廣泛采用的采購方式。但是,為了進行公開招標,一些地方政府過分降低招標的限額標準,很多采購人也為了規(guī)避責任和風險,把不屬于招標范圍的小額采購項目主動進行招標,公開招標率不斷提高,甚至有些地方還形成了對招標的“迷信”。筆者發(fā)現(xiàn),一些不適宜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選擇用招標方式進行后,投標人并沒有參加的意愿,但為了使招標成功,采購人、投標人、代理機構紛紛采用陪標、虛假招標等方式進行招標,這不僅毒害了政府采購市場,還增加了采購成本。
此次公布的《修訂草案》打破了“招標迷信”的傳統(tǒng)觀念,公開招標不再作為首選的采購方式,只有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項目,才可以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對于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人不能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細化方案、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采購人應報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
二、重構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評審制度
近幾年來,很多采購人把供應商在履約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拖延交貨等違法違約行為歸罪于最低評標價法或低價優(yōu)先價格評審規(guī)則,很多供應商對此也表示應該取消,并認為減少價格競爭可以保證商業(yè)利潤。實際上,價格競爭是招標的本質,國際上的招標只有最低評標價法,招標投標制度引入中國后,立法者根據(jù)中國國情在招標投標法中增加了綜合評估法的評審方法,但對于綜合評估法的使用范圍是嚴格控制的。
《修訂草案》遵循國際通行的“需求明確基礎上競爭報價”“符合需求情況下低價中標”的公平競爭原則,對評審機制進行了重大調整,重構了我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評審制度,筆者認為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點:
第一,對于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市場供應充足的辦公設備和用品、后勤服務等項目,采購人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審。即符合以上條件的項目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審是強制要求。
第二,對于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項目,一是加大了價格分的權重,從原來規(guī)定服務項目不少于10%、貨物項目不少于30%,統(tǒng)一調整為不少于50%;二是要求評審因素全部客觀量化,無法客觀量化的因素不得作為評分項,而應作為符合性審查時的實質性審查內容。根據(jù)財政部日前發(fā)布《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采購人在實施采購之前,應該進行充分的論證和市場調研,提出明確的采購需求。筆者認為,采購需求明確、評審因素客觀量化是加大價格分權重,甚至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審的堅實基礎。
第三,引入雙信封開評標制度。質量和價格原本是一對矛盾指標,為了實現(xiàn)“優(yōu)質優(yōu)價”,《修訂草案》建立了“優(yōu)質基礎上優(yōu)價”的評審機制——雙信封開評標制度。雙信封開評標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項目和國內工程招標項目中已經普遍使用,其實質是“先擇優(yōu)再選廉”,即先開技術方案信封,從開啟的投標中選擇若干個技術優(yōu)選方案,再在第二評審階段開價格信封,從中確定評審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雙信封開評標制度可以杜絕投標人以低質產品沖擊投標的現(xiàn)象。
三、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賦予采購人更多權力
《修訂草案》根據(jù)《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強化和落實了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主體責任,提高了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話語權。筆者梳理了一下,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于某些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人可以選擇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不能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細化方案、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
第二,賦予采購人在組建評標委員會環(huán)節(jié)更多權力。一是取消了評標委員會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三分之二的限制,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項目具體情況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構成。對于技術性強、采購人對采購標的缺乏了解的項目,評審專家可以占多數(shù);對于技術性不強、采購標的簡單的通用項目,采購人代表可以占多數(shù)。二是要求采購人必須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不給采購人推卸評審責任,對評標結果不擔當、不負責的借口。三是取消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組長的規(guī)定。采購人最熟悉采購項目,由采購人代表擔任組長可以提高評審效率,并且方便在處理質疑投訴時給出處理意見。四是賦予采購人選擇評審專家的自主權,允許采購人自行選擇評審專家,可以隨機抽取,也可以自行選擇。五是對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評標,節(jié)約評審成本。
第三,異常低價投標人中標后,采購人有權要求其提供履約擔保。供應商低價中標后不誠信履約,不僅影響政府采購項目執(zhí)行,甚至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賦予采購人該項權力,可以為采購人接受低價中標提供經濟保證,同時也限制了部分意欲低價中標的供應商。
第四,采購人發(fā)現(xiàn)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錯誤后,可以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現(xiàn)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只有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等四種情形,在評標報告簽署前,評標委員會可以當場修改評標結果。投標人對以上四種情形提出質疑的,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修訂草案》在此基礎上增加了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錯誤這兩種情形。筆者認為,這種糾錯機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錯誤評審情況發(fā)生,并且投訴的數(shù)量和重新采購的現(xiàn)象也會相應減少,進而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四、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力度加大
實踐充分證明“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缎抻啿莅浮窂囊韵聨追矫孢M一步加大了信息公開力度:一是增加了采購意向公開規(guī)定,把《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的要求以部門規(guī)章形式予以固化;二是要求采購人在資格預審結束后,告知申請人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保障供應商知情權,方便供應商尋求救濟;三是進一步提高開標的信息公開力度,要求開標時增加公開主要投標產品品牌規(guī)格型號、主要服務內容、交付或者服務期限等投標文件主要內容;四是公告中標結果時,要求告知未中標人其本人評審得分、排序及未中標的具體原因。供應商對評審有疑義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質疑。筆者認為,加大資格預審和評標結果信息公開力度,還可以促進采購人和評標委員會在進行資格預審和評標時客觀審慎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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