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調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準備工程開工條件的通知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調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準備工程開工條件的通知
水建設〔2024〕90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推進水利工程建設,更好發(fā)揮水利建設投資的帶動效應,經研究,決定進一步優(yōu)化調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準備工程開工條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施工準備工程開工條件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批準,年度投資計劃已經下達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項目法人即可組織開工建設施工準備工程。
二、施工準備工程建設內容
1.現場征地、拆遷;
2.進場道路及場內交通工程;
3.施工供電、供水、供風、通信、火工材料和油料倉儲設施、施工支洞、場地平整等臨時工程;
4.料場開采、砂石加工、混凝土生產、大型施工機械設備土建及安裝、施工導流以及經批準的應急工程、試驗工程等專項工程;
5.生產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臨時建筑工程。
三、施工準備工程項目實施
項目法人應充分考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到初步設計報告批準之間的工作周期,按初步設計深度編制施工準備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編制應與初步設計做好銜接,合理確定施工準備工程建設內容和規(guī)模。
項目法人要加強與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概算核定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將施工準備工程投資納入初步設計概算。
實施方案經項目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技術審查同意后,項目法人即可組織施工準備工程項目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招標投標的施工準備工程,項目法人按照實施方案依法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工作。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水利部關于調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準備開工條件的通知》(水建管[2017]177號)同時廢止。
水利部
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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